本篇重點概念
- Article 39(EU 2018/858)——歐盟型式認證法規中的「創新快車道」,允許國家級監理機關在國際法規完成之前,先行認證新技術
- 等效安全(equivalent level of safety)——Article 39 的核心審查標準:不要求逐條合規,只問「你的系統整體上安不安全?」
- RDW(荷蘭車輛監理局)——1,700 萬人口的北海小國,替全歐洲 4.5 億人把關自駕技術的先行者
- Article 39 條文無車輛數量上限——對比美國 NHTSA 的 2,500 輛/年上限,以及台灣 MR14-04 第三點(三)「審查報告可載明限制條件(如車輛數)」這條彈性條款
- 台灣不是 UNECE 締約國——卻吸收了 UNECE 的所有限制,沒有學到 UNECE 自己設計的安全閥
- MR14-04(2025/1/1 生效)——台灣版的 Article 39 審查機制。門裝好了,但上了三道關卡:Catch-22 式的適用性宣告、無時限的技術審議、可載明車輛數量限制的彈性條款
上一篇,你看到了 R171 的天花板——三個版本、三次推進,走到盡頭仍然只是 EAP 層級,達不到 FSD。不會有第四個版本。
但故事沒有結束在那面牆前。因為有一扇門,藏在歐盟法規數百條條文的某個角落裡。這一篇,就是那扇門的故事。
2015 年 9 月 18 日。德國狼堡。
美國環保署(EPA)公開宣布:福斯汽車在全球 1,100 萬輛柴油車上安裝了作弊軟體。引擎控制單元偵測到排放測試的特定模式時,自動切換到「乖乖模式」——氮氧化物排放瞬間降到法定標準內。測試結束,引擎回到正常模式,真實排放量是法定標準的 40 倍。
柴油門事件(Dieselgate)。汽車產業史上最大的詐欺醜聞。
歐盟震怒。不只是對福斯——而是對整個型式認證制度。一個 190 億歐元市值的車廠,在所有歐盟國家的實驗室裡通過了所有測試,拿到了所有認證,然後在每一條路上每一天都在違法排放。制度沒有抓到它。消費者沒有察覺。直到大西洋彼岸的美國研究人員用路測數據揭穿了一切。
歐盟的回應是一場制度大改革。2018 年,一部全新的型式認證法規 EU 2018/858 取代了舊的 Directive 2007/46/EC。更嚴格的市場監管、更強的跨國執法權、更高的透明度。
在這場改革的數百條條文裡,有一條幾乎沒有人注意到。
Article 39。
它的前身是舊指令第 20 條——創新豁免的概念比柴油門更早存在。但柴油門改變了歐盟看待「制度既要防弊、也不能扼殺創新」這個平衡的方式。在 EU 2018/858 的改革中,Article 39 被保留、優化、並賦予更明確的程序。它的目的:在嚴格的型式認證體系中,保留一條 「創新快車道」 。
柴油門沒有憑空創造 Article 39,但它讓歐盟下定決心:制度不能只管得住作弊,也必須管得動創新。
十一年後,當歐洲在自動駕駛領域被美國和中國遠遠拋在身後,這條條款會成為整個 UNECE 陣營反攻的關鍵武器。
▎Article 39:一道被寫進法律的緊急出口
Article 39 不是法規漏洞。它是制度設計者刻意安裝的機制。
用白話來說,它的運作邏輯是這樣的:
第一步: 一家車廠有一項新技術,但現行的國際法規還沒有寫到這個技術——要嘛正在討論中,要嘛根本還沒開始討論。在傳統制度下,這項技術就卡住了。法規沒寫,你就不能做。UNECE 體系是正面表列:沒有說可以的,就是不行。
第二步: 車廠向一個歐盟成員國的「國家型式認證機關」提出申請。申請的核心論證只有一個——等效安全(equivalent level of safety):我的技術雖然不在現有法規的框架裡,但它的安全性不低於現有法規所要求的水準。
第三步: 國家認證機關獨立審查。這裡的「獨立」是關鍵——它不需要等日內瓦的 UNECE 把法規寫完,不需要等 WP.29 投票,不需要等 GRVA 開完十七輪會議。國家主管機關有權基於自己的專業判斷,決定這項技術是否達到等效安全。
第四步: 國家審查通過後,報送歐盟執委會的 TCMV(車輛技術委員會)投票。TCMV 確認後,發放暫定認證。
第五步: 暫定認證有效期 36 個月,可延長 24 個月。
五步。從申請到認證,整個流程在國家層級就能啟動和完成。不需要等一條國際法規從草案到生效要走的五到七年。
但真正讓 Article 39 成為遊戲規則改變者的,是兩個特徵。
第一:沒有數量限制。
美國 NHTSA 的豁免機制,通常限制每年 2,500 輛。這是一個試驗的規模,不是商業部署的規模。
Article 39?條文本身沒有設定車輛數量上限。 一旦國家認證通過並經 TCMV 確認,就是正式的暫定型式認證。沒有試驗額度,沒有部署上限。
對比台灣的 MR14-04——第三點(三)明確寫著「審查報告可載明限制條件(如車輛數)」。這是一條彈性條款,讓主管機關在個案裡可以載明數量限制。條文存在就是風險:目前尚未出現具體數字,但這個法源已經就位。
歐洲的 Article 39 條文本身不給彈性;台灣的 MR14-04 把彈性寫成條款。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設計哲學。
第二:國家主權。
RDW 不需要等 UNECE 把 R171 Phase 4 寫完。上一篇已經說了:Phase 4 永遠不會來。GRVA 的工作計畫裡沒有這個項目。沒有人提出過。
但 Article 39 讓一個國家的認證機關說:「我不需要等。國際法規還沒寫到的部分,我有權先行審查、先行認證。」
Article 39 不是牆上的洞。它是建築師刻意裝上的門——因為他們知道,走廊永遠不夠長。
▎歐洲的焦慮:被美國和中國甩開的差距
在理解 Article 39 為什麼重要之前,必須先看清楚一個更大的背景。
2025 年 3 月,歐盟執委會發布了一份名為 COM(2025) 95 的汽車產業行動計畫。這份文件的措辭,對向來溫吞的歐盟官僚體系來說,異常急切。文件直指:歐洲在電池、軟體、自動駕駛等關鍵技術上有落後風險,自駕技術預估 2035 年前將在全球汽車產業創造高達 4,000 億歐元的附加價值,而歐盟的發展條件明確劣於美國和中國。
美國那邊,FSD 已經在城市裡自由穿梭,Google 集團中 Waymo 的 Robotaxi 在多個城市商業運營。NHTSA 持續擴大豁免,國會推動 SELF DRIVE Act 建立聯邦自駕法規框架。中國那邊,超過 20 個城市開放 L4 自駕測試,百度、小馬智行已開始在歐洲佈局試點。
歐洲呢?27 個成員國有 27 套不同的法規處理自動駕駛事務。法規碎片化迫使企業把資源花在合規而非研發。歐洲議會警告:如果不加速,與美中的差距將無法彌補。
這就是 Article 39 從一條「備用條款」變成「戰略武器」的背景。歐洲需要一條路,在完整法規到位之前,讓先進技術先行上路。不是為了某一家車廠的利益——而是為了整個歐洲不被甩出全球自駕競賽的跑道。
▎一千七百萬人的北海小國
荷蘭。一千七百萬人口,大約是台灣的七成。一個多數台灣人聯想到鬱金香和風車的北海小國。
但在這場歐洲自駕突圍戰中,荷蘭站了出來。
RDW——Rijksdienst voor het Wegverkeer,荷蘭車輛管理局——是荷蘭負責車輛型式認證、登記與監理的國家主管機關。它不是一個巨型官僚機構。它是一個專注的、技術力紮實的國家機關。 每年核發約三萬張歐洲 E/e 驗證證書,是全球核發量最大的認證機構之一。
而它是全歐盟第一個受理自動輔助駕駛系統 Article 39 國家型式認證申請的機構。
為什麼是荷蘭?不是德國的 KBA?不是法國?不是任何一個汽車工業更強大的歐盟成員國?
三個原因。
第一:態度。 RDW 對新技術的態度是主動參與,而非被動觀望。多數歐盟國家的認證機關,面對 FSD 這樣的顛覆性技術,選擇的是「等別人先做」。RDW 選擇的是「我來做第一個」——在整個歐洲被美中甩開的焦慮中,有人必須先邁出那一步。
第二:權限。 荷蘭擁有完整的國家型式認證體系。RDW 有權獨立發放歐盟型式認證,不需要委託第三國的認證機構代審。
第三:骨牌效應。 這是最精妙的一點。在歐盟的型式認證體系下,一個成員國發放的認證,其他 27 個成員國都能透過相互承認機制(mutual recognition)快速跟進。荷蘭批准,等於替整個歐洲開了門。
一個人口只有台灣七成的國家,正在替全歐洲四億五千萬人打開那扇門。
而諷刺的是——台灣的車輛安全審驗中心(VSCC),跟這個 RDW,已經合作超過十四年了。
▎十四年的夥伴,學到了什麼?
2012 年,VSCC 與 RDW 簽署了「歐洲 E/e 驗證品質一致性核驗合作協議」。RDW 授權 VSCC 在台灣代理執行歐洲 E4 認證的品質一致性核驗,讓台灣零組件廠不必飛到歐洲就能完成查核。
2018 年,雙方進一步簽署「交流合作備忘錄」(MOU),深化技術合作。同年 VSCC 陪同交通部參訪歐洲車輛相關機關,議題涵蓋智慧車輛、電動車管理。
2023 年 3 月,雙方在交通部國際會議中心舉辦了「臺歐智慧車輛發展與法規趨勢論壇」,慶祝合作十週年。RDW 主管 Gerard Doll 親自出席。
十四年。合作協議、備忘錄、研討會、人員互訪、技術交流。VSCC 是 RDW 在亞洲最長期的合作夥伴之一。
但 RDW 最珍貴的東西——那種「我來做第一個」的主動態度,那種面對新技術不是先說不行而是先問怎麼行的文化——VSCC 學到了嗎?
看看 3/17 那場會議的結論:DCAS 2032 年各型式全面適用,ALKS 2031 年各型式全面適用,草案連編號都沒有,「無其他修正建議」。
十四年的合作,學到了 COP 查核流程,學到了 E/e mark 發證技術,學到了品質一致性的管理方法。
但 RDW 骨子裡那股「制度要為技術服務,而不是技術等制度」的精神?那個讓 RDW 敢在全歐洲觀望的時候,第一個站出來受理 Article 39 申請的勇氣?
這些,需要的不只是 VSCC 內部的轉變——可能需要更高層級的制度改革和政策指導,才能讓一個以「安全審驗」為天職的機構,同時具備「推動創新」的使命感。
台灣連門在哪裡都不知道。不是因為沒有看過門——合作了十四年的夥伴家裡就有。是因為看到了門,卻沒有想過自己也可以裝一扇。
▎雙軌並行:制度設計的正確使用方式
Article 39 的價值不只是理論上的。它正在被實際使用——而使用的方式,恰恰展示了這個制度設計的精妙。
上一篇我們說了:R171 有三個版本——Phase 1 打了橋墩,Phase 2 架了橋面,Phase 3 把橋延伸到了設計極限。但河太寬,橋到不了對岸。
RDW 受理的申請案展示了一個雙軌策略:橋能到的地方,走橋;橋到不了的地方,走 Article 39。
軌道一:R171 已規範 → 100% 合規
R171 Phase 2 已經允許的功能——高速公路上的系統主動變道(SIM)、限定條件下的 hands-off 駕駛——Tesla 完全按照 R171 的要求通過認證。沒有爭議,沒有繞道。法規怎麼寫,Tesla 怎麼做。
軌道二:R171 未規範 → Article 39 豁免
R171 還管不到的功能——非高速公路的系統主動變道、更多路況下的 hands-off、城市複雜場景——Tesla 透過 RDW 的 Article 39 申請暫定認證。
| 功能領域 | 法規路徑 | 狀態 |
|---|---|---|
| 高速公路系統主動變道 (SIM) | R171 Phase 2 | 合規 |
| 高速公路條件式脫手駕駛 | R171 Phase 2 | 合規 |
| 非高速公路系統主動變道 | Article 39 / RDW 豁免 | 已核准(2026/4/10) |
| 城市複雜場景 | Article 39 / RDW 豁免 | 已核准(2026/4/10) |
| R171 規定以外的脫手條件 | Article 39 / RDW 豁免 | 已核准(2026/4/10) |
這個策略的精妙之處在於:Tesla 不需要等 R171 Phase 3(Series 02)走完整個 UNECE 立法程序。不需要等一個永遠不會來的 Phase 4。R171 能到的地方,R171 負責。R171 到不了的地方,Article 39 接手。
兩條軌道,一個目標:讓先進的自動輔助駕駛技術在歐洲合法上路。
這不是某一家車廠的特權。這是制度按照設計者的意圖運作。Article 39 的存在,就是為了這樣的時刻——當技術跑在法規前面,制度必須有能力回應,而不是讓整個產業在等待室裡乾坐。任何車廠,只要能通過等效安全的審查,都可以走這條路。
▎2024 年 11 月 5 日,一份申請
2024 年 11 月 5 日。Tesla 正式向荷蘭 RDW 提交 Article 39 豁免申請。
申請涵蓋三大範疇:非高速公路的系統主動變道、擴展的 hands-off 駕駛條件、以及城市複雜場景處理能力。
Tesla 不是空手而來。
申請中附帶的安全證據包括:
- 160 萬公里以上的歐洲道路實測數據
- 1.3 萬次客戶陪乘駕駛測試
- 4,500 次極端情境測試(惡劣天氣、能見度不足、突發事件)
這不是一份理論文件。這不是一份承諾書。這是一百六十萬公里的路,一萬三千個乘客的體驗,四千五百次刻意製造的危險情境。每一公里都是數據。每一次測試都是證據。
2026 年 4 月 10 日。 荷蘭 RDW 正式核准 Tesla 的 Article 39 申請。這是 UNECE 體系下第一張針對完整 FSD 級別自動輔助駕駛系統的國家型式認證。
從 2024 年 11 月 5 日申請,到 2026 年 4 月 10 日核准。
十八個月。
台灣呢?R79 的 ACSF 修正案(Amendment 4)在 2018 年國際上生效。台灣在 2025 年 1 月 1 日全面強制實施。
七年。
一年半,對上七年。同樣是把一條國際法規落地到自己的管轄範圍。一個是審查一項前所未有的新技術。一個只是翻譯一條已經寫好的舊法規。
速度的差距不是幾個月。是一個數量級。
▎一塊骨牌倒下,二十七塊跟著
RDW 批准了。接下來會發生什麼?
首先,荷蘭——一千七百萬人口的國家——立刻可以部署先進的自動輔助駕駛功能。
然後呢?
歐盟 2018/858 規定:Article 39 的暫定認證需經 TCMV 確認後,其他成員國可透過相互承認機制接受。 不需要 27 個國家各自從頭審查。荷蘭先行審查、TCMV 確認,德國可以跟。法國可以跟。
▎計時器已經啟動:一個夏天的窗口
4 月 10 日 RDW 發證的那一刻,一個計時器啟動了。
法定程序:RDW 必須立即通知歐盟執委會和所有 27 個成員國。這份通知觸發了兩條平行路徑——
第一條路徑:相互承認機制(快車道) 其他成員國可以透過相互承認機制,不從零開始,而是基於 RDW 的審查卷宗,核發自己的國家認證。荷蘭鄰國(德國、比利時、盧森堡、北歐)預期最快在 2026 年 5 月就會跟進。較保守的成員國可能需要 2-3 個月。
第二條路徑:TCMV 全歐統一認證(正規程序) 歐盟車輛技術委員會(TCMV)的 comitology 程序一般需要 2-4 個月。從 4 月 10 日起算,預計 6 月到 8 月之間完成全歐統一認證——這會用一張乾淨的全歐綠燈,取代 27 國各自發證的拼布狀態。
Tesla Europe 官方的預期是:「夏天就會完成全歐認證。」
讓我們把這個時程具體化:
| 時間 | 歐洲 | 台灣 |
|---|---|---|
| 2026/4/10 | RDW 正式核准 | VSCC 3/17 會議後「無其他修正建議」 |
| 2026/5 | 預期首批歐盟國家透過相互承認核發認證 | — |
| 2026/6-8 | Tesla Europe 預期完成全歐統一認證 | — |
| 2026/7 | — | VSCC 預計開放 DCAS 自願性審驗 |
| 2032/1 | 歐洲開 FSD 第 6 年 | 台灣 R171 各型式全面適用(EAP 等級) |
從荷蘭核准到全歐跟進,大約是一個夏天。台灣追趕過時的規範要超過七年。
這不是差距。這是斷層。
▎一塊骨牌倒下之後
從一千七百萬人,到四億五千萬人。一步之遙。
而且——再強調一次——沒有數量限制。
不是美國 NHTSA 的 2,500 輛試驗額度。不是台灣 MR14-04「審查報告可載明限制條件」的彈性條款。是正式的暫定型式認證。多少輛都行。
歐洲給的是一整條高速公路。台灣的鎖孔後面,還有一條可以隨時被寫上數字的彈性條款。
但 RDW 的意義遠不止於一家車廠、一個國家。
Article 39 的路徑已經被證明可行——車廠用 Safety Case 安全論證的邏輯,向國家機關論證「我的技術是安全的」,然後拿到合法上路的認證。這條路徑從今以後就是先例。任何車廠都可以走同樣的路。任何先進技術都可以走同樣的門。這是歐洲在全球自駕競賽中的制度回應:不等法規寫完,先讓安全的技術上路。
有一點必須釐清:Article 39 仍然是型式認證——政府仍然是最終把關者。 改變的不是「誰來審」,而是「怎麼審」:從逐條核對數字(prescriptive 規定式),升級為審核製造商提出的安全論證(Safety Case)。這不是放棄監管,是升級監管——用更聰明的方式做把關。台灣的 VSCC 不需要放棄審驗的角色,只需要改變審驗的方法。
R171 的 prescriptive 規定式天花板——場景枷鎖——不是被摧毀了,而是被繞過了。枷鎖還在,但通往自由的門也在。選擇哪一條路,取決於你是否願意使用制度已經給你的工具。
▎台灣裝了鎖孔,但鑰匙上了三道關卡
現在,把目光從荷蘭拉回台灣。
很多人以為台灣完全沒有對應 Article 39 的機制。事實上,台灣已經裝了鎖孔。
2025 年 1 月 1 日,一份編號 MR14-04 的「新技術駕駛系統審查報告補充作業規定」正式生效。2025 年 2 月 13 日,交通部以交運字第 1140002313 號函核定。這份規定的第三點(二)2 明確寫道:
不適用 UNECE 或歐盟法規,但依據 EU 2018/858 Article 39 取得型式認證者,應提出型式認證相關佐證文件。
讀到這裡你可能會想:太好了,RDW 的 Article 39 認證可以直接用!
不行。 因為鑰匙上了三道關卡。
第一道關卡:國內道路環境適用性宣告。 同一條文的第(三)項要求,申請者必須提交「國內道路環境適用性宣告及相關安全驗證測試報告」。這聽起來合理——但別忘了我們在第一部分就提過的 Catch-22:FSD 的完整功能在台灣現行法規下無法啟用,你要怎麼收集「國內道路環境適用性」的數據?要求提供在台灣的實測數據,但又不讓系統在台灣啟用來收集數據——這個死結,MR14-04 沒有解開。
第二道關卡:技術審議會議。 通過 VSCC 初步審查後,還要召開技術審議會議,邀集主管機關、專業機構和專家學者共同審議。沒有法定時限。沒有明確的通過標準。一場開放式的委員會審查,可以無限期地「需要更多資料」「需要進一步評估」。
第三道關卡:可載明車輛數量限制的彈性條款。 規定明確寫著,審查報告可以「載明限制條件(如車輛數)」。這條彈性條款讓主管機關可以在個案裡載明數量限制——目前尚未出現具體數字,但條款存在就是風險:什麼時候會被填上、填成多少、由誰決定,都在閉門會議的個案裁量裡。
MR14-04 的制定,說明 VSCC 內部有人看到了問題,也嘗試建立制度回應。這值得肯定——這是十四年台荷合作中,第一次看到 RDW 精神的影子。
但 RDW 的精神不只是制定規定。RDW 主動願意受理 Article 39 申請,沒有說「我們還沒準備好」。RDW 主動投入 18 個月建立審查新技術的能力。RDW 主動在歐盟推動相互承認機制。它選擇把自己準備好,不是等車廠把所有疑慮都解釋完再說。
而 MR14-04?2025 年 2 月 13 日核定至今,VSCC 網站沒有公開全文。車廠怎麼知道可以申請?Tesla 台灣至今沒有遞件——是自己沒有行動,還是非正式溝通中被告知了什麼門檻?
台灣不是 UNECE 的締約國,但台灣的車輛法規高度參照 UNECE 體系。這一次,台灣確實學了鑰匙——但學來的鑰匙上了三道關卡,門的位置又沒人知道。
從「只學了枷鎖」到「學了鑰匙但上了三道關卡」,進步了嗎?進步了。到位了嗎?遠遠不夠。
▎預判一種「合理化敘事」
當我們指出三道關卡時,會聽到這樣的反駁:
「台灣法規嚴謹是為了安全考量。MR14-04 要求國際+國內雙重審查,這是負責任的做法。Tesla 以前是因為沒拿到 RDW 認證,法律上連遞件資格都沒有——現在門票到手了,就看 Tesla 願不願意送件。」
這個說法聽起來合理,但它迴避了三個事實:
- 「國內道路環境適用性宣告」是 Catch-22。 要求本地道路數據,但 FSD 在台灣法規下無法啟用來收集——這不是安全要求,是循環死結。
- 「技術審議會議」沒有法定審查時限。 3 個月、12 個月、無限期,都合法。合法地把案子放在桌上,就是合法地拖延。
- 「載明限制條件(如車輛數)」是個案裁量的彈性條款。 Article 39 條文本身無車輛數量上限;MR14-04 第三點(三)寫著「審查報告可載明限制條件(如車輛數)」——這是一條隨時可被填上數字的彈性條款。
把「合理的門檻」和「形同虛設的關卡」混為一談,是目前最常見的消音手法。真正的問題從來不是「台灣法規應該有門檻」——而是門檻可不可預期、可不可在合理時間內走完、會不會被個案裁量。
RDW 花 18 個月做完全球第一張完整 FSD 型式認證,從受理、審查、核發、相互承認啟動,全程程序可預期。 MR14-04 三道關卡,至今沒有任何個案走完——卡在哪、多久能走完,沒有公開時程可循。
這兩種節奏的差距,不能用「嚴謹」兩個字帶過。
那麼,怎麼拆掉這三道關卡?
第一步:讓 MR14-04 真正可用。 公開全文。主動通知車廠申請流程。把「國內道路環境適用性」的要求,改為接受全球路測數據加上模擬測試——解開 Catch-22 的死結。設定技術審議會議的審查時限,不讓「需要更多資料」變成無限循環。
第二步:移除或明文化「可載明車輛數量限制」的彈性條款。 Article 39 在歐洲條文本身沒有數量限制;台灣 MR14-04 第三點(三)寫著「審查報告可載明限制條件(如車輛數)」——這是一條隨時可被填上數字的彈性條款。要麼把它從 MR14-04 刪除,要麼明文規定「數量限制僅適用於特定技術風險尚待驗證之情況,並需公開理由與期限」。不能讓數量限制變成閉門會議裡的個案裁量。
第三步:有條件型式認證。 在 MR14-04 的基礎上更進一步——車廠提交全球安全數據加上台灣道路模擬測試結果,VSCC 發放有條件認證,限定期限,要求回報運行數據。需要修訂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》,但仍在部會命令層級,不需要立法院。
三步。每一步都有技術方案。每一步的法律障礙都是可解的。而且跟一年前不同——現在有一個已經生效的法律框架做起點。
缺的不是方案。缺的是有人把三道關卡拆掉。 缺的是有人站出來說:「鎖孔已經裝好了,現在讓鑰匙真正轉動。」
一個人口只有我們七成的國家,已經走到終點線前面了。他們不是因為比較厲害。他們是因為制度裡有一扇門——而且門是開著的。
台灣的制度裡,門其實已經裝好了。但門上加了三道鎖,門的位置沒人知道,而鑰匙還在抽屜裡。
您關注的力量,可以敦促政府拆掉那三道關卡。
▎另一種天花板
讓我們退一步,看看整張地圖。
從第一篇到現在,我們走過了一條法規的光譜:
R79——數字枷鎖。側向加速度 ≤ 3 m/s²,六公尺召喚距離,每一個數字都是一條鎖鏈。
R171——場景枷鎖。高速公路可以,城市不行。Phase 1 打基礎,Phase 2 開放變道,Phase 3 延伸到類高速公路。三個版本,每一步都往前推,但推到盡頭——城市場景是一面牆。
Article 39——制度的出口。不拆枷鎖,不推牆,而是繞過去。用 Safety Case 安全論證的邏輯,讓國家機關直接評估:你的技術安全嗎?安全,就放行。
這條光譜只呈現一個維度——「怎麼審」(方法論)。Article 39 的另一重突破在程序層面:國家可以先行認證,不用等 UNECE 把法規寫完。方法論的升級 + 程序的彈性,兩個維度同時移動——這才是 Article 39 的完整意義。
Article 39 讓先進技術從光譜的中間跳到了右端。從場景枷鎖跳到了安全論證。R171 的天花板不再是終點。
但——
所有我們討論過的一切,R79 也好,R171 也好,Article 39 也好,都還是在同一個前提下:駕駛座上有一個人。 這個人的眼睛看著路,手放在方向盤附近,隨時準備接管。系統再聰明,它在法律上仍然是「輔助」。人類仍然是「駕駛」。
這是 Level 2。監督版自動駕駛。
那如果,有一天,系統對你說:「你可以不用看路了。你可以看手機、看書、閉眼睡覺。我來開。」
那就是 Level 3。非監督版。AI 完全接管。出了事,不是你的責任——是系統的責任。
Level 3 聽起來很美好。全世界也確實寄予厚望。有一家德國車廠——全球最老牌的汽車品牌——拿到了全世界第一張 Level 3 認證。他們的系統叫做 Drive Pilot。它運行在一套叫做 R157 的國際法規框架上。
四年後,這個系統死了。而台灣正準備花三年時間導入這套框架。
下一篇,就是這個故事。
下一篇:第五部分——從 Level 3 到 Level 3+:全世界唯一的 Level 3 系統為什麼死了,以及台灣為什麼正在追趕一具屍體。
本文為「FSD 解鎖之路」系列第四部分。 作者:Chu Cheng-Kai / 產業政策組 / 社團法人台灣電動車發展促進協會(TEVA)
